原告成都仁邦********与被告李*、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成都仁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牛**立即支付原告成都仁邦********物业费8940元,并承担诉讼费、公告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李*、牛**在由原告成都仁邦********提供物业服务的苍溪县陵江镇江***小区购买住宅房屋一套,刚开始时还能够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但从2017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0日已有物业费8940元未交。成都仁邦********经多次向被告李*、牛**催收未果,故请求处理。
被告李*、牛**未作答辩,也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被告李*、牛**未就成都仁邦*******...(本文书还有1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