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云南成杰********因与被上诉人曲靖远东**************、原审第三人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成杰********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一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诉讼费由第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素未谋面,不存在商品混凝土的交谈、订购、收货、结算等行为,无付款义务。本案实际施工人为刘**,也是与被上诉人实际购买商品混凝土的合同相对方,付款责任人。本案项目的来源是第三人刘**自己联系取得,利用上诉人在曲靖开设的办事处,其侄女刘**持有成杰公司印章的便利,在案涉项目材料上加盖印章,形成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且在供货后期,为冲抵成本票,方便开发票补签的供应合同,与上诉人不存在真实的购买意愿,实际付款责任人应为实际施工人刘**。二、本案案涉合同属格式合同,不利上诉人的条款应属无效条款,被上诉人对自己提供的合同未严格按照合同执行,...(本文书还有33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