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成都万泰***********(以下简称万泰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藏渝西******(以下简称渝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2)藏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万泰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渝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泰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2)藏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渝西公司向万泰达公司支付贷款388,165元;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渝西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送货单非马建国签字系认定事实不清。按照交易习惯需要物流公司托运,该送货单没有对应的托运单。该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案涉的货物为高低压配电箱等大件物品,大件物品委托物流公司成本高,而委托货运司机整车承揽装运则费用较低。万泰达公司已提交货运公司姚兆兵的情况说明,证明案涉货物由运输司机姚兆兵独立完成,因此一审判决该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二、一审判决认定送货单、工程量汇总表中的货物未交付给渝西公司系认定事实错误。送货单已经万泰达公司员工邓大恒签字确认,而录音证据证实邓大...(本文书还有4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