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某*******(下称某某灯饰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某*********(下称某某光电公司)、魏**、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灯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光电公司、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灯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光电公司返还定作款8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魏**对某某光电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某光电公司、魏**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3年2月22日,某某灯饰公司与某某光电公司签订一份定作合同,约定某某光电公司为某某灯饰公司制作2套模具,模具制作及出样品周*为35天,合同总价款为20000元。在开模前支付8000元,模具试用后支付12000元。合同签订当日,某某灯饰公...(本文书还有13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