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欧**、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被告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480000元,并按月利率0.7%支付自2019按3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欧**答辩要点如下:本案非股权转让纠纷,事实上是原告通过案外人周*华以我的名义借了43万元给别人,我没有经手这些钱,原告并没有把钱打给我。欠条和股权转让协议都是在原告的威逼之下我不情愿的情况下写的。
被告杨**既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参加一审庭审。
查明的事实。
被告欧**、杨**是江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股东。2017年7月19日,被告欧**(协议甲方)与原告周**(协议乙方)及案外人彭*(协议丙方)签订了一份《江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合...(本文书还有22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