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齐**。
原审被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
再审申请人宁**、余*因与被申请人许**及原审被告齐**、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22)苏03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宁**、余*申请再审称,本案中有新证据微信转账记录证明王*甲曾通过微信向出借人及出借人的妻子累计转款40480元,扣除原审已经认定的3000元,余款37480元未扣除。2022年12月9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没有提交此微信转账记录,导致该37480元没有从金额中扣除。再审申请人实际为保证人,非共同借款人,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被申请人许**辩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除一审判决已扣除...(本文书还有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