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与被告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0万元,利息47590.41元(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8日起,按年息6%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5月5日的利息为47490.41元),以上暂共计147490.4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保险费500元、保全措施费。
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被告告知原告,其在澄迈县老城镇博亚熙园有一项建筑初装修墙体的劳务工程。双方经协商,于2014年12月15日,原告以海南川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博亚熙园第7**栋总建筑面积约7500㎡的劳务,双方还对劳务分包范围、承包方...(本文书还有3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