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隆**(以下简称神林村合作社)与被告隆*2(以下简称佳宝合作社)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林村合作社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佳宝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6.9万元(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6%,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30日利息共计5.4万元;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6%,自2023年2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利息共计1.5万元),之后的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李**、赵**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3.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隆德县观泉街南农业银行5号商住楼**号房产优先偿还原告借款本息。4.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佳宝合作社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原告将发展...(本文书还有2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