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2)京04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马**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北京市东******(以下简称东城区政府)依法履行向其进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即要求东城区政府限期向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市天坛西里南区**号楼1门12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由原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天坛分中心(以下简称天坛分中心)管理的直管工商企业用房,北京天坛实业总公司与天坛分中心签有《直管工商企业用房租赁合同》,系公房承租人。马**实际在涉案房屋内居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1652号判决)确认马**与北京天坛实业总公司就涉案房屋存在租赁关系,该院...(本文书还有11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