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项**与被告吉林省新*********(以下简称新某公司)、平某养老*************(平某养老保险)、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苑**、被告某建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被告于*、被告平安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护理费9,162.11元、营养费5300元、误工费21,775.6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709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5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119,679.71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新某公司将在公主岭市某隔墙板安装工程分包给于*,于*找到原告从事隔墙板安装工作2023年8月22日下午5时20分左右,原告工作时,由于新某公司、于*提供的工程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原告从2米高跳板上跌落摔伤。需原告当即被送至公主岭市中心医院进行了治疗,住院7天,被告于*支付的医疗费。2023年1月23日经吉林至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评定误工期90日、护理...(本文书还有49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