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24)豫14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被上诉人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24)豫1421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孟**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事实错误。1.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交易行为。某某公司与孟**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交易行为,孟**也未将购房款交付某某公司,龙兴新城商品房预订合同上乙方的签名也非孟**本人签名,孟**的代理人王**也认可是将自己的钱借给了王*、高**,不是向某某公司交纳的购房款,王**在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2民终****号民事案件起诉书中自认收到王*等人交付的位于民权县中山**道**路**号楼**单元**层**号房屋一套,折抵借款利息40万元,该40万元应在王*、高**应付利息中扣除,与某某公司无关,更与本案没有关联,说明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交易行为。2.本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审”原则。本案双方之间同一纠纷已由民权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421民初*...(本文书还有55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