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香韵德酒*、欧*因与被上诉人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3)琼02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香韵德酒*、欧*上诉请求:1.撤销(2023)琼0271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椰**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案件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椰**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属于诉讼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椰**以整体委托管理经营为名,强行将案涉房屋与椰海大酒店捆绑在一起,出租给荷泰公司。香韵德酒*知悉上述事实后,当即向椰**主张对案涉房屋的优先承租权,并拒绝退出案涉房屋。因此,本案的处理结果与荷泰公司有重大的直接的利害关系。荷泰公司具有独立请求权,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原审遗漏荷泰公司,未依法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属于严重程序违法,依法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关于案涉房屋与椰海大酒店是否为“整体”,是否不可分割、必须“整体”出租,以及是否侵犯香韵德酒*优先承租权的问题。虽然在物理形态上,案涉房屋与椰海大酒店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但是在使用价值上,案涉房屋与椰海大酒店两者并非不可分割的“整体”,不存在分割独立使用会损害或降低各自的使用价值。事实上,在椰**与荷泰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之前,案涉房屋与椰海大酒店是分开使用,各自经营的。可见两者是可以分割的,而非不可分割的...(本文书还有58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