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林**与被告福安某某******(以下简称某某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作出(2022)闽0981民初****号民事判决,原、被告均不服该判决,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德中院)提起上诉,宁德中院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2023)闽09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2)闽0981民初****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林**共同委托。
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某某置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置业公司因违约赔偿陈*、林**商铺贬值损失共计716800元及占用利息损失(自2020年12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判令某某置业公司支付陈*、林**逾期******违约金损失(从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之日止,按全部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三计付);3.判令某某置业公司承担鉴定费用2267元;4.判令某某置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陈*、林**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某某置业公司承担鉴定费用7297元(原审鉴定费2267元与本次鉴定费用503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某某置业公司开发建设位于福安**道**号地块“**府”商品房项目,2019年,某某置业公司取得相关部门的预售许可。某某置业公司在项目售楼部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上对外宣传称“首创下沉式山体街铺,多重衍生空*,铸就商住办公一体新型街铺产品”“1铺送l层”等宣传内容。2019年7月24日,陈*、林**受某某置业公司销售宣传资料的吸引,与某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陈*、林**购买编号为-208号商铺,建筑面积合计为40.59平方米,商铺总价款为135万元。陈*、林**为此首...(本文书还有75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