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与被告丁**,第三人新疆某甲******(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吐鲁红江,被告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第三人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丁**向丁**支付承包费300万元和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邮寄费等由第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起丁**向第三人新疆某甲******供应柴油,后因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起诉至奇台县人民法院,形成(2015)奇民二初字第00856号民事判决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1309号民事调解书、(2015)奇民二初字第00857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后原告依法申请执行,截至起诉之日...(本文书还有3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