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玉**(以下简称信惠科技公司)与被告酒**(以下简称金翼电子通讯公司)、何**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惠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应付款22321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涉诉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达成协议,由原告作为经销商经营销售被告代理的vivo系列产品,被告根据销售政策向原告支付销售返利、产品差价等费用。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拒付,故诉至法院。
金翼电子通讯公司、何**共同辩称,没有答辩意见,具体意见在质证环节发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本文书还有17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