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依法形成的金融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刘**、任**夫妇与原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享有在借款合同3年有效期内自助循环借款的权利二被告于2020年11月18日自助向原告借款5万元使用,借款于2021年11月17日到期,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但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未偿还借款利息1434.38元(截止2021年9月30日)故被告已构成违约关于原告主张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农户贷款合同关系的诉求,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三)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之规定,被告自2021年6月开始欠付利息,经原告催要后,始终未偿还利息,且在合同到期后,未偿还借...(本文书还有6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