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依法成立的租赁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受合同约束,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租赁场地事实清楚,租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原、被告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本案纠纷之争议主要在于:①租金及违约金的问题②租赁物(铁皮围墙)毁损、灭失的赔偿问题。本院分别论述如下。首先,被告自2020年3月起未向原告给付后续租金,构成违约。关于租赁期限与租金的计算问题,原、被告主要争议在于“租赁合同是否已(何*)解除”。被告答辩称“第三年预收租金的时候,明确告知原告我场子不用了”,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被告辩称的2020年3月解除合同之说不予支持。从原告提交的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虽然被告在2020年3月至6月始终未表明是否继续租赁,但从被告始终不回复消息的情形,应当认定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且原告2020年5月向被告称“租金可以适当减免,租就交租费,不租要腾地”,可见原告已认识到被告逾期根本违约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本文书还有14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