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诉被告滕**、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滕**、邓**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2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具体事实与理由:滕**从原告处批发蔬菜,拖欠原告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菜款202481元,为此两被告与原告签订《付款协议书》。协议书确认原告同意滕**分期付款200000元,第一期应于2020年9月1日支...(本文书还有17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