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3日,本院收到黄**的起诉状。起诉人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何延前返还不当得利款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日起按全国银行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何延前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支出。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0日,被告以与案外人侯秀安合伙的名义从原告处取走侯秀安存放在原告处的现金25000元。后案外人侯秀安不认可与被告合伙的事实,并通过法...(本文书还有433字未显示)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检索费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