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蒙**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蒙**2014年12月23日因做工程,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口头约定利息月息2分,并将他本人一台鄂ca****号车辆作为抵押,车当时因他在做工程,我没有要他的车,让他自己用,随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蒙**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3日,被告蒙**以资金周*困难为由向原告王**借款10万元,原告王**通过转账及现金方式向被告蒙**出借10万元...(本文书还有9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