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与被告牛**、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4000元及借款利息1200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1日被告牛**、史**共同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以现金形式给付的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和收条,后牛**向原告还款6000元,剩余44000元的本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无奈起诉至法院,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牛**、史**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
原告曹**提交以下证据:1.借条一份,证实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50000元;2.收条一份,收款人为牛**、史**,证实2017年7月11日二被告共同收到人民币50000元;3.微信电子转...(本文书还有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