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张**诉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六医学中心)、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七医学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唐铸独任审理,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景**、贾**,被告六医学中心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七医学中心中心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85890.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护理费6368.03元、交通费5000元、上述费用共计99958.62元,按照次要责任60%的比例请求赔偿,共计59975.17元,死亡赔偿金604816元、丧葬费2123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共计886024.77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二被告连带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杨**、张**系夫妻,于2014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2018年9月16日,张**经检查发现自己怀孕,2018年10月31日于六医学中心(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门诊建档定期产检,预产期2019年6月23日。产检期间未发现孕妇及胎儿异常,孕妇告知六医学中心本人于1997年进行室间隔缺损修复手术,六医学中心认定孕妇为“高危孕妇”,但在对其行心脏检...(本文书还有58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