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与上诉人贵州省丹**********(以下简称金华水泥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2021)黔263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2021)黔2636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金华水泥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0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未表示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止于原告2021年3月发出的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所以不存在违法解除。”一审判决既认定劳动关系存续,金华水泥厂没有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未依法与王**结算,没有在停工期间发放首月工资及其后的法定待遇,即证明金华水泥厂违反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导致王**无法从金华水泥厂处获得劳动机会及报酬,又不能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更不能另寻就业机会,王**为谋生,不得不通知金华水泥厂解除合同,并请求法定补偿和待遇,这属于法定“被迫解除”情形,属于金华水泥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金华水泥厂停产后之所以没有依法与王**解除劳动关系,就是为了逃避支付法定补偿的责任和义务,之后拒绝支付法定待遇,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金华水泥厂上诉请求:一、撤销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2021)黔2636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驳回王**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金华水泥厂与王**之间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2019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没有重新成立劳动关系,王*...(本文书还有6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