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与上诉人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2023)苏03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诉讼参与人全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2023)苏0324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何**给付王**货款694596元及损失;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何**会计王*尉向王**发送的供货明细中包含货款的种类、数量、单价等,合计货款694956元。何**主张该货款中有退货应予扣除,没有完成举证责任。“1058866元是分红款,何**认可欠王**货款641450元”是何**认可的数额,不是王**认可的数额。王**没有认可何**主张的退货及货款的意思表示。2.一审将何**支付的53万元认定为货款错误,分红款的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何**提供的“厂区总账记录”以及自认给付王**的款项均是合伙期间的分...(本文书还有3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