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邝**(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冯**、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49099元并支付自判决日到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28%计算)。二、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两被告向原告购买电力基础材料,被告冯**仅支付货款11800元,尚欠货款49099元未付。经被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冯**未到庭,亦未有答辩意见。
被告杨*未到庭,亦未有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被告冯**因承包万载县鹅峰乡多江村高压电基础工程需采购电力基建材料,便委托工...(本文书还有10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