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与被告x**、a**(以下简称a**)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x**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4476.69元(已扣除被告a**垫付的18000元,详见赔偿清单),其中非医保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二、被告a**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上述损失。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5月15日9时30分许,被告x**驾驶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的小型客车,沿钱塘区观十五线由南往北行驶至事故路口,与由东往南转弯的原告骑行的x**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于被告x**超速行驶,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未按规...(本文书还有22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