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因与被上诉人市静安区中心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静安分院)(以下简称静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沈*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沈*在静中心进行两次手术,但只签署过一次手术知情同意书,故静中心在未将手术风险明确告知沈*,也未与沈*沟通手术方案的情况下,在手术过程中切除沈*未发生病变的淋巴。静中心辩称已进行活检,但并未提供证据。静中心要求沈*进行化疗,属于过度医疗。沈*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向一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提出专业意见的申请,均未获得准许。该鉴定书在诊治摘要部分篡改了沈*的病志,分析说明部分曲解了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原发性乳腺癌规范化诊疗指南(试行)》,且上海...(本文书还有30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