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五建********(以下简称五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博爱县住*****(以下简称住房保障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21)豫08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建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博爱县人民法院(2021)豫082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利息计算部分为以1366680.58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3日起,以728846.08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3日起,以303623.08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2217126.8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5日,不服部分为37714...(本文书还有2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