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诉被告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陈*,被告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奉贤区xx路**弄xx号**室外开的进户门恢复为内开;2、判令被告拆除西侧阳台上搭建的摆放花卉的铝合金搭建物。审理中,因被告已将进户门改为内开,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请。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均系原黄浦区动迁安置对象,现分别居住在奉贤区xx路**弄xx号**室及**室,双方择邻而处。被告于2021年6月开始装修。装***小区物业公司向被告送达《装修重要须知》,其中有“禁止安装门式衣架,花架”“进户门不能外开,如需外开,需和隔壁邻居一起来物业写承诺书”等条款,被告予以具结确认。但被告在装修时,未经原告同意,将进户门外开,且在西侧阳台搭建铝合金花架,该搭建物距原告南侧阳台仅0.5米,严重影响原告正常的家庭起居生活。原告获悉后当即提出异议,并通过物业...(本文书还有23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