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辩称,坚持我方起诉意见,不同意浙江驰宇公司的诉讼请求。
信华之梦公司述称,本案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北京驰宇空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名称变更为江苏驰宇空天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名称变更为浙江驰宇公司。信华之梦公司为浙江驰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朱**于2019年8月1日入职浙江驰宇公司,担任董事长助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月工资标准为税后24000元,但未扣个人应缴纳的公积金。2020年10月起,朱**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由信华之梦公司代为缴纳。2022年2月11日,朱**向浙江驰宇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及提成工资提出离职。
2022年2月7日,朱**以浙江驰宇公司、信华...(本文书还有29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