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上海交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栾**,被告上海交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合计人民币293,550.24元(币种下同),其中医疗费33,514.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3,000元、误工费28,500元、残疾赔偿金152,874元、交通费3,825.50元、住宿费3,9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律师费1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司法鉴定费6,750元、二级医学会鉴定费7,000元、三期鉴定费1,800元;3.判令保留原告后续医疗等相关费用的诉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8月13日至被告处咨询,2010年9月10日需施下颚角肥大整形美容手术,出于整容手术的隐私保护,使用了化名杨*入院。2010年9月13日施下颌面截骨整形美容手术及下颏部成形术,该手术直接造成原告下颌面轮廓多种畸形及其他并发症,造成原告双侧下颌呈明显过量截骨,右侧下颌面几乎完全被截除,明显失去正常角度;双侧下颌缘凹凸不平,手术造成原告颌神经不可逆性损伤,下唇以下麻木,...(本文书还有5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