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经协商,2017年1月25日被告人***亲戚先行赔偿被害人亲戚用于安葬邓*2的人民币8860元、大米(50斤装)4袋、菜油4瓶及棺材一口,折合人民币共计12460元。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有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由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邓**经济损失37540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邓**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服判,不上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邓**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主要是:一审判决刑事部...(本文书还有7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