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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邓**故意伤害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 案例类型: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17)黔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8-01
  •  
  • 【案例概要】

    另查明,经协商,2017年1月25日被告人***亲戚先行赔偿被害人亲戚用于安葬邓*2的人民币8860元、大米(50斤装)4袋、菜油4瓶及棺材一口,折合人民币共计12460元。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有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由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邓**经济损失37540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邓**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服判,不上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邓**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主要是:一审判决刑事部...(本文书还有73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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