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袁**居住在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村一民房内通过手机网络,花费1500元从郭某处购买西安***小区业主信息十万余条。
2.2021年3月12日,被告人袁**再次在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村一民房内通过手机网络,花费500元从郭某处购买西安***小区业主信息,当日袁**通过其qq邮箱收到郭某发送的业主信息几万余条。后袁**以2021年3月12日收到信息***小区业主信息为由,要求郭某再次发送给***小区业主信息,2021年3月26日,袁**收到郭某发送的业主信息文件636个,包含公民信息十万余条。
3.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袁**为牟利,通过微信群向他人发送售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消息,共计向80余名房屋中介人员出售西安市业主信息十万余条。袁**非法获利共计83095元。
经抽查,通***小区物业核实,被告人袁**从郭某处购买的15258条公...(本文书还有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