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肃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某某硅业******(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闫**,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购售电偏差考核费损失211193.0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售电偏差考核费损失的利息3237.29元(暂计算至2024年3月31日),并自2024年4月1日起以62821.3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以148371.6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为止;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购售电偏差考核费损失276692.0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售电偏差考核费损失的利息5546.99元(暂计算至2024年6月19日),并自2024年6月20日起以62821.3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以213870.7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本文书还有45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