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陶**答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查查明:渝中区劳仲委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渝中劳人仲案字(2022)第56号,裁决:一、联某公司支付陶**2019年1%年终绩效剩余部分5080.5元,支付2020年1.5%年终绩效剩余部分5177.83元。二、上述第一项金额10258.33元,联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陶**支付完毕。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联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本文书还有5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