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兰州旭康********(以下简称旭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旭康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屈**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屈**负担。事实与理由:1.案涉款项在2015年12月已由双方口头协商一致作为屈**应付旭康公司的管理税费并实际履行,屈**违背诚实信用,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与客观实际不符;2.屈**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审判决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均存在错误。屈**挂靠旭康公司采取“一公司一授权,一合同一结款”的方式,经营款项由旭康公司在收款后即刻返还的业务模式与青海益欣药业公司进行交易。故屈**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应从青海益欣药业公司支付货款的时间即2015年12月开始计算,故屈**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屈**辩称:1.上诉人...(本文书还有23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