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苏州卡门********(以下简称卡门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卡门公司下落不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2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卡门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期间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按照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一号公告颁布的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标准判令被告卡门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共计55500元;2.判令被告卡门公司承担原告音集协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7940元(取证费1440元、公证费1500元、律师代理费500...(本文书还有3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