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上诉人丰县人力********(以下简称丰县人社局)及原审第三人孙**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24)苏86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10月1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21年4月23日17时08分,孙**在位于丰县大沙河镇的****园和同事进行团建活动时,从单杠上摔下致伤。孙**先后至丰县人民医院、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骨折l1。
2022年4月24日,孙**就上述事故向丰县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2022年5月6日,丰县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告知孙**补正提交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工伤认定申请证人证言以及相应证人有效身份证明。2023年2月3日,丰县人民法院就孙**与**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作出(2022)苏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孙**与**公司在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3月14日,孙**向丰县人社局补充提交上述民事判决书。2023年3月15日,孙**向丰县人社局补充提交丰县人民法院开庭笔录及证明书,证明书载明(2022)苏0321民初****号民事...(本文书还有54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