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山市甲**(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山县乙**(以下简称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粤20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为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已交付货物的货款136208.36元;2.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为甲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已取消po的订单,判令乙公司交付的货物应根据订单约定提供相应货物附随文件材料和货物生产凭证,并需经过甲公司质量检查部门检定合格,判令乙公司交货需按订单约定的日期分批交货,否则甲公司无须向乙公司接收货物或有权拒收货物。事实与理由:1.根据双方前后邮件可以得出,关于“2021年已经交货的订单的金*补差问题”,双方对于当中的差额扣减已达成一致意见:拆扣108904.4元人民币来补2021年已交货订单的差价,如库存不足,此折让金*也会在相应货款中扣除。对应2021年已交货订单货款245402.58元,理应减去已协商好的差额。但一审忽视邮件,得出甲公司应付如此的货款是不符合事实的。2.一审判决将“备注原po取消,更正新po订单后补”理解为取消旧订单的价格,更新价格后再下订单。甲公司认为,该备注在所有原po订单的后面,前面为原订单的列表,后面的“原po取消”理解为订单取消是符合当时的表述。“更正新po订单后补”表示为双方对新的订单达成一致后补。这个在2021年12月9日甲公司重新向乙公司所下的订单可以与前述邮件相呼应,在邮件附件也列明“这个是补以前的订单,请知悉!”更进一步说明原po订单已经取消,这个是后补的订单。3.一审判令甲公司按旧价接受货物,但判令支付货款与接受货物不同,支付货款是以已经收取货物为前提,而接受货物是以已经生产货物为前提,甲公司在一审的两次庭审都多次要求乙公司提供已经生产出货物的证据,但法庭没有注意这一观点,乙公司也拒不提供货物的证据。4.一审判令甲公司无条件接受货物不符合客观事实。比如生产的货物达不到要求,是否也必须接受货物?既然法庭判令甲公司接受货物,理应...(本文书还有79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