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马*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保文静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为原告个人所有;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2022)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因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系原告父亲全额出资购买并有条件赠与原告的个人财产,原告父亲自2018年入住该房屋至今,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被告在离婚后多次擅自闯入原告及其父亲的房屋,严重影响原告及家人的正常生活。2022年6月8日,被告趁原告父亲回包头住院看病之际找人撬门换锁,拒不交出电子钥匙。致使86岁高龄的实际居住人有家不能回。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马*辩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案涉房屋系原、被告于2017年10月16日从案外人李*处购买**房屋总成交价是28800...(本文书还有3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