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江西盛泉******以及第三人江西省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670950.73元,利息228123元(从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并按月利率2%计算后续利息;2、判令第三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5日,被告因承建第三人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等工程,便把外脚手架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了原告,并与原告签订了《内外脚手架协议》两份。2019年底工程完工,内外脚手架也全部拆除完成。2020年1月份,经过结算,原告为被告承揽安装脚手架工程的总面积为66947.87平方米...(本文书还有1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