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深圳富山******(以下简称“富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富山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1176.7元;3.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律师费4630.2元;4.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吴**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上诉人富山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1.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6731.89元;2.无需支付2019年6月-10月高温津贴差额240.25元;3.无需支付吴**律师费4807.69元。
一审判决:一、富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本文书还有14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