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明天正**********(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云南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张**向某甲公司支付货款69968元;2.判令某乙公司、张**向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4957.8元,自2019年7月7日起以全国银行同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某乙公司、张**长期经营房地产建设项目,因某乙公司于2019年建设的寻甸兔耳河项目需要装备配电箱,某乙公司、张**于2019年3月找到某甲公司购买配电箱,并告知某甲公司按照其要求供完货物后再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本文书还有12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