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告郝**的损失赔偿数额,经本院审理质证确认如下:1、医疗费62633.66元,有票据为证,予以确认;2、后续治疗费10000元,有鉴定为证,予以确认;3、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住院14天×每天100元),被告平安财险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4、营养费,被告认为应按30天计算没有法律依据,经鉴定营养期为90天故营养费为4500元(90天×每天50元),予以确认;5、固定支具27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6、误工费被告平安财险公司要求按每天80元计算90天,未提供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工资为每月9500元,鉴定的误工天数为180天,且原告在受伤期间收入减少,故应按实际误工情况计算,误工费为57000元(9500元/月×180天),予以确认;7、护理费,被告平安财险认为应计算30天,未提供依据,原告的护理期经鉴定为90天,每天为120元,故护理费为10800元,予以确认;8、伤残赔偿金8...(本文书还有20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