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上海铁路*****指控原审被告人夏**、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于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21)沪7101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夏**及辩护人楼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据监控录像视频,通话记录,证人印某、黄*、韦某1、孟*、沈*、蔡*、韦某2、葛*、秦*、刘*、沙*、王*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另案处理人员张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清点记录、照片,鉴定意见,接收凭证,工作情况、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原审被告人张**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认定如下事实:
2020年9月起,被告人夏**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张某(另案...(本文书还有19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