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6日11时许,被告:刘**。
驾驶牌号为沪d******中型特殊结构货车由南向北倒车进入本市杨*区国顺路**弄xxx号**xxx号***小区通道内时,遇被害人向某某在车后由南向北行走,刘**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致车尾与向某某发生碰撞,向倒地并被车轮碾压,当场死亡。事发后,被告:刘**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向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头、颈部及躯干部等多发损伤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杨*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外交通事故认定,刘**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1月17日,刘**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本文书还有15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