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股份********(以下简称某某分行)与被告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偿还截至2023年5月5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40320.01元(包含本金26979.02元、利息12440.99元、费*900元)及自2023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8.25%计算的利息;2.判令李**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9日,李**在某某分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59********。截至2023年5月5日,李**累计欠款共计40320.01元。经某某分行多次催要,李**至今仍未清偿,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李**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向某某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其在信用卡申请表中签名并承诺“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本文书还有1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