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国强********(国强镀锌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0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发生政府征收行为,租赁合同对征收补偿利益分配没有约定,一审法院适用租赁合同第四条第七条约定没有依据。政府征收行为属于不可抗力,导致双方之间租赁合同终止,而不是双方合同到期的自然终止。在租赁合同期间发生政府征收行为,政府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征收补偿必然涉及到上诉人租赁标的有关利益补偿。该补偿利益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基于公平原则在出租方与承租人之间进行分配,而不能由出租方一方享有承租人应享有的补偿利益。二、一审法院在没有调取到上诉人租赁场地的不动产、附属物及装修等现场勘验信息、评估报告及最终形成的补偿协议等证据的情况下,作出本案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向一审法院申请调查令至上兴镇人民政府调取以上信息,被调查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致估价委托人函、土地**房屋收储评估分析计算表1、现场查勘平面图-区域编号**号,这些信息张冠李...(本文书还有5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