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陈**、银川小精*********(以下简称小精灵公司)、银川新耀********(以下简称新耀环保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护理人数、营养期进行鉴定,本案遂进入鉴定程序,鉴定程序结束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李*,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小精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汤**,被告新耀环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9586.83元、误工费73493.24元(13320.65元/月÷21.75天×120天)、护理费19800元(220元/天×90天)、交通费72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100元/天×11天)、营养费3000元(50元/天×60天)、残疾赔偿金80388元(40194元/年×20年×10%)、被抚养人生活费26634.3元[长女:24213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8)年×10%÷2人=12106.5元,次女:24213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6)年×10%÷2人=14527.8元]、鉴定费19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以上共计251627.87元;2、保留原告后续治疗和康复费用的诉讼权利;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31日,被告陈**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凤凰南街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城路东路交叉路口向南200米路段处,超越同车道前方原告驾驶的共享单车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认定,被告陈**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该起事故...(本文书还有70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