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根据事故认定书,吴**驾车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邹**不负事故责任。因粤s×××××号车辆已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邹**左耳聋构成残疾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认为其左耳聋是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导致,为此提交了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于2019年3月20日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予以证明,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原告未提交相应的病历资料等依据,《疾病诊断证明书》载明的检查结果“因车祸后左耳听力下降6个月”实际上系原告本人陈述内容。本院认为,根据...(本文书还有1167字未显示)